2014年3月29日,歐盟官方公布了新版本的電磁兼容指令2014/30/EU,用以替換原有的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執行時間新指令將于2016年4月20日立即強制執行。基于舊的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DOC(符合性聲明)自2016年4月20日起不能使用,而且新舊指令沒有過渡期。產品范圍新指令適用于:進入歐盟市場銷售的最終成品,如:家用電器、照明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工科醫(ISM)設備、馬達等。更新內容包括:·新EMC指令不包含: 電線、電纜、開關等零部件,軍隊用設備和警用設備·新EMC指令重申可追溯性的意義,所有相關技術文件需要保持至少10年·強調市場抽檢的重要性和責任·新增“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授權代表”等EO的定義和責任·新增"經營者“的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志、標簽和產品可追溯性)·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體現在設備上,當設備尺寸太小打不下時可體現在產品包裝或用戶手冊·明確用戶手冊語言應是進口國家最終使用者能夠看得懂的語種,或者就是當地官方語言·成員國將采取適當措施限制或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器具在市場上銷售或從市場撤銷或召回·不符合性包括:a)CE標志的標貼方法不對b)沒有標貼CE標志c)沒有歐盟符合性聲明DOC或不正確;d)技術文檔提供不完整;e)信息缺少:產品型號、批號或系列號,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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