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已簽署法案SB 647,修訂成人和兒童珠寶中鉛和鎘的要求(《健康與安全法令》第25214.1、25214.2、25214.3.1和25214.4節)。 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珠寶要求主要變化
1. 從2020年1月1日起,
a) 兒童的定義從“6歲及以下”更改為“ 15歲以下”。
b) 供15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兒童珠寶要求如下:
珠寶部件 | 限值 | |
鉛含量 | 可接觸部件(請參閱注釋 | ≤ 100 ppm (重量) |
表面涂層 | ≤ 90 ppm (重量) | |
鎘含量 | 每個部件 | ≤ 300 ppm(重量) |
可溶性鎘 | 表面涂層 | ≤ 75 ppm(重量) |
注:如果某個組件因密封的覆蓋物或外殼而沒有暴露在外,并經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和產品濫用(包括吞咽,嘴咬,折斷或其他兒童活動)以及產品的老化而沒有暴露在外,則該組件是不可接觸的。在本法規中,油漆、涂層或電鍍不會致使兒童無法接觸到基材。
c) 兒童珠寶首飾應按照EPA參考方法3050B,3051A或3052進行測試。但是,
i) 對于鉛含量,可以允許使用證明符合聯邦《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公共法律 110-314)的測試方法。
ii) 對于表面涂層中的可溶性鎘,應使用與證明符合美國法典第15卷第2056b條(即ASTM F963)相同的測試方法。
2. 從2020年6月1日起,兒童珠寶以外的其它珠寶應完全由以下一種或多種材料制成(修改后的項目以藍色突出顯示):
a) 不銹鋼或外科用鋼
b) 克拉金
c) 純銀
d) 鉑,鈀,銥,釕,銠或鋨
e) 天然或養殖珍珠
f) 玻璃,陶瓷或水晶裝飾部件,包括貓眼,鋯石(包括立方鋯或CZ),人造鉆石和景泰藍
g) 經切割和拋光以作裝飾用途的寶石,但不包括霰石,貝牙石,波利石,青瓷石,鱷魚石,伊卡巖,利納巖,米密特巖,光氣巖,薩馬拉斯巖,礬石,烏爾芬巖。
h) 不含故意添加鉛的彈性材料,織物,絲帶,繩索或細繩
i) 所有天然裝飾材料,包括琥珀,骨頭,珊瑚,羽毛,毛皮,角,皮革,貝殼或木材,這些材料處于天然狀態且未經過增加鉛的處理
j) 膠粘劑
k) 鉛含量少于0.05%(500 ppm)的電鍍金屬
l) 鉛含量少于0.05%(500 ppm)的未列出的未鍍金屬
m) 鉛含量小于0.02%(200 ppm)的塑料或橡膠,包括亞克力,聚苯乙烯,塑料珠和塑料石以及聚氯乙烯(PVC)
n) 鉛含量少于0.05%(500 ppm)染料或表面涂層
o) 鉛含量少于0.05%(500 ppm)的其它任何材料
附加認證要求
與當前做法相同,制造商或供應商應準備證書,以證明珠寶中的鉛或鎘含量不超過規定的限值。 證書應提供給買賣珠寶的人,或突出展示在運輸容器或珠寶包裝上。
從2020年1月1日起,證書應包括以下附加詳細信息:
a) 證書所涵蓋產品的身份,并具有足夠詳細的描述
b) 產品通過認證的每個單獨的法規或標準
c) 制造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完整郵寄地址和電話號碼
d) 保存測試結果記錄人員的聯系信息,包括姓名,完整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e) 制造日期,至少月份和年份
f) 制造地點,至少包括制造或最終組裝產品的國家,州(如果適用)以及城市或行政區域
g) 測試日期和地點
h) 進行測試的第三方實驗室,包括名稱,完整郵寄地址和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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